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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警察大學外事警察研究所修業規範

發布日期 : 2021-09-06
中央警察大學外事警察研究所修業規範

109.10.27系務會議通過修訂
一、 為提升中央警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 外事警察研究所研究生之學術研究風氣及品質,並考核研究成果,依大學法、學位授與法及其施行細則與本校學則訂定本規範。
二、 本所碩士班研究生,符合下列各項資格者,得授予碩士學位:
(一)修畢二十四學分(不含畢業論文)。
(二)符合本規範各項規定。
(三)於學術研討會或期刊發表一篇文章。
(四)學位論文計畫書經審查合格。
(五)修畢研究生補修規定
(六)符合修業年限規定。
(七)通過學位論文口試。
三、 修習學分數規定:
(一)碩士班研究生至少應修習二十四學分(不含畢業論文)。
(二)選修課程以該期研究生人數四人以上選課,始得開課。
(三)各學期應修習學分數:
1、全時一般研究生:
未曾接受中央警察大學(前身為中央警官學校)養成教育之一般生,均應接受「幹部先修教育」;且學、術科成績須及格,始准畢業。
(1)第一學年接受學校「幹部先修教育」。
(2)第二學年上、下學期,至少各八學分。
(3)第三學年上學期,至少四學分,下學期至少二學分。
2、全時在職研究生:
未曾接受中央警察大學(前身為中央警官學校)養成教育之在職生,均應接受「幹部教育」;且學、術科成績須及格,始准畢業。
(1)第一學年上、下學期至少各八學分。
(2)第二學年上學期,至少四學分,下學期至少二學分。
3、部分時間在職研究生:
(1)第一學年上、下學期至少各六學分,至多十二學分。
(2)第二學年上、下學期至少各四學分,至多十學分。
(3)第三學年上、下學期至少各二學分,至多六學分。
(4)各年級必修課程,得合班上課。
(四)學分抵免:
凡於本所開辦之推廣教育學分班先修完成學分表中所列課程者,得依「中央警察大學學生辦理抵免學分注意事項」之規定,抵免對應之學分,但不得縮短原入學資格所規定之最低修業年限。
四、 學位論文指導老師選定規定:
(一)全時在職研究生應於修業第一學年下學期第15週結束前;全時一般研究生及部分時間在職研究生應於修業第二學年上學期第15週結束前,選定學位論文指導老師,陳報所長核准。申請表格如附件1 。
(二)學位論文指導老師之資格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
(三)學位論文指導老師以本所專任教師為原則,必要時,經所長同意後,得選定其他本校或校外教師擔任。
(四)論文指導老師選定後,非先經所長同意,不得更換。
(五)本所每位指導教授同時至多指導本所三位本國籍、三位外國籍研究生。
五、 學位論文計畫規定:
(一)論文題目之選定:
論文題目之選定,應經過所長核定;題目變更者,亦同。
(二)計畫書之提出及審查:
1、研究生學位資格考試及格者,得申請提出學位論文計畫書。
2、有關論文計畫書、論文大綱及內容,應先經所長核可。
3、經論文計畫書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
六、 學位論文考試規定:
(一) 研究生完成學位論文初稿,經指導老師同意後,得於論文計畫書審查通過後次學期,申請碩士學位論文考試。
(二) 研究生需於申請學位論文考試前,修習六小時學術研究倫理教育課程相關事宜,依照中央警察大學學生及研究生學術倫理案件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三)學位論文考試相關事宜,依照中央警察大學研究所博士暨碩士班學位考試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備註:104年5月19日系務會議通過下列原則:
1.本校博碩士學位考試實施要點規定,學位考試之口試委員,校內、外委員至少各須三分之一;所以口試委員除指導教授外,應為一位校外委員、一位校內委員。
2.校內委員又以本所專任老師為主,但如為專業性考量除外。
七、 研究生補修規定:
(一)全時進修生
1、未曾接受中央警察大學(前身為中央警官學校)養成教育之一般生,均應接受「幹部先修教育」;且學、術科成績須及格,始准畢業。
2、未曾接受中央警察大學(前身為中央警官學校)養成教育之在職生,均應接受「幹部教育」;且學、術科成績須及格,始准畢業。
3、「幹部先修教育」及「幹部教育」之內容,由各研究所依教育計畫實施。
(二)部分時間在職進修生
未曾接受中央警察大學(前身為中央警官學校)養成教育之部分時間在職進修生,應補修本校必修科目及各研究所教育計畫所訂之課程。應補修之本校必修科目如下:
1、共同必修科目
(1)警察學。
(2)警察法規。
(3)柔道
①柔道修習二年。曾修習警專柔道課程者,畢業時需達初段;未曾修習柔道課程者,畢業時需達一級,並依本校學生晉級相關規定晉級。
②考生之身體健康狀態必須可以接受本校之體技教育,如有無法接受本校各項體技訓練中之一項一學期以上之情形者,入學後經發現或入學後發生無法接受訓練之情形者,得處予退學處分或由學生自行申請休學或轉學。
(4)射擊(消防科學研究所碩士班除外)修習二年,進度與學士班二年制相同,畢業合格標準須達二等射手。
(5)綜合逮捕術:修習一學期,進度與學士班二年制相同。
(6)前述3至5項之科目,依「中央警察大學體技考核實施要點」、「中央警察大學學生暨研究生體技教學實施規範」及本校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三)前述應補修之學科,應至本校學士班補修。
八、 其他規定:
(一)本所研究生於在學期間應儘量參與本所老師之各項專題研究。
(二)研究生於畢業前,應於本所學術研討會或與本所相當之學術研討會、或學術期刊至少發表1篇以上論文;且如係於研討會發表論文,須為單一作者發表;如係於學術期刊發表論文,作者姓名排序不得後於第2位(含第2位)。
(三) 本所研究生第三學期前須通過全民英檢中高級或相當等級之英文檢定門檻;未於第三學期開始前通過英語能力檢定畢業資格,應於第三學期起每學期每週補修非本系必修之「英語」相關課程(不計學分)二小時;如畢業前仍未通過英語能力檢定資格者,須通過補修「英語」相關課程之英語能力測驗,始取得畢業資格。
(四)研究生應全程參與本所學術研討會及其他相關學術活動,如有正當理由須向外事警察研究所辦理正式請假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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