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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警察大學外事警察研究所修業規範

發布日期 : 2024-02-23
中央警察大學外事警察研究所修業規範

113.2.23系務會議通過修正
一、 為提升中央警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 外事警察研究所研究生之學術研究風氣及品質,並考核研究成果,依大學法、學位授與法及其施行細則與本校學則訂定本規範。
二、 本所碩士班研究生,符合下列各項資格者,得授予碩士學位:
(一)修畢24學分(不含畢業論文)。
(二)符合本規範各項規定。
(三)於學術研討會或期刊發表1篇文章。
(四)學位論文計畫書經審查合格。
(五)修畢研究生補修規定
(六)符合修業年限規定。
(七)通過學位論文口試。
三、 修習學分數規定:
(一)碩士班研究生至少應修習24學分(不含畢業論文)。
(二)選修課程以該期研究生人數4人以上選課,始得開課。
(三)各學期應修習學分數:
1、全時一般研究生:
未曾接受中央警察大學(前身為中央警官學校)養成教育之一般生,均應接受「幹部先修教育」;且學、術科成績須及格,始准畢業。
(1)第1學年接受學校「幹部先修教育」。
(2)第2學年上、下學期,至少各8學分。
(3)第3學年上學期,至少4學分,下學期至少2學分。
2、全時在職研究生:
未曾接受中央警察大學(前身為中央警官學校)養成教育之在職生,均應接受「幹部教育」;且學、術科成績須及格,始准畢業。
(1)第1學年上、下學期至少各8學分。
(2)第2學年上學期,至少4學分,下學期至少2學分。
3、部分時間在職研究生:
(1)第1學年上、下學期至少各6學分,至多12學分。
(2)第2學年上、下學期至少各4學分,至多10學分。
(3)第3學年上、下學期至少各2學分,至多6學分。
(4)各年級必修課程,得合班上課。
(四)學分抵免:
凡於本所開辦之推廣教育學分班先修完成學分表中所列課程者,得依「中央警察大學學生辦理抵免學分注意事項」和本校同學年度「研究所碩(博)士班教育計畫大綱」之規定,抵免對應之學分,但不得縮短原入學資格所規定之最低修業年限。
四、 學位論文指導老師選定規定:
(一)全時在職研究生應於修業第1學年下學期第15週結束前;全時一般研究生及部分時間在職研究生應於修業第2學年上學期第15週結束前,選定學位論文指導老師,陳報所長核准。申請表格如附件1 。
(二)學位論文指導老師之資格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
(三)學位論文指導老師以本所專任教師為原則,必要時,經所長同意後,得選定其他本校或校外教師擔任。
(四)論文指導老師選定後,非先經所長同意,不得更換。
(五)本所每位老師每學年班至多指導2位本國籍、2位外國籍研究生。
五、 學位論文計畫規定:
(一)論文題目之選定:
論文題目之選定,應經過所長核定;題目變更者,亦同。
(二)計畫書之提出及審查:
1、研究生學位資格考試及格者,得申請提出學位論文計畫書。
2、有關論文計畫書、論文大綱及內容,應先經所長核可。
3、經論文計畫書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
六、 學位論文考試規定:
(一) 研究生完成學位論文初稿,經指導老師同意後,得於論文計畫書審查通過後次學期,申請碩士學位論文考試。
(二) 研究生需於申請學位論文考試前,修習6小時學術研究倫理教育課程相關事宜,依照中央警察大學學生及研究生學術倫理案件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三)學位論文考試相關事宜,依照中央警察大學研究所博士暨碩士班學位考試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備註:104年5月19日系務會議通過下列原則:
1.本校博碩士學位考試實施要點規定,學位考試之口試委員,校內、外委員至少各須1/3;所以口試委員除指導教授外,應為1位校外委員、1位校內委員。
2.校內委員又以本所專任老師為主,但如為專業性考量除外。
七、 研究生補修規定:
詳見本校同學年度研究所碩(博)士班教育計畫大綱。
八、 其他規定:
(一)本所研究生於在學期間應儘量參與本所老師之各項專題研究。
(二)研究生於畢業前,應於本所學術研討會或與本所相當之學術研討會、或學術期刊發表至少1篇以上論文;且如係於研討會發表論文,須為單一作者發表;如係於學術期刊發表論文,作者姓名排序不得後於第2位(含第2位)。
(三) 本所本國籍研究生須於第3學期開始前通過英語能力檢定畢業資格,未通過者之輔導措施如下:
1、於第3學期或第4學期每週補修「英語」相關課程(不計學分)2小時,並通過該課程之測驗,始取得畢業資格。
2、參加本校主辦遊學團之英文課程,並提供相關證明,始取得畢業資格。
3、於學術刊物發表至少1篇英文文章,如為共同發表者,須為第一作者或為通訊作者(須檢附證明),始取得畢業資格。
(四)研究生應全程參與本所學術研討會及其他相關學術活動,如有正當理由須向外事警察研究所辦理正式請假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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