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事警察學系暨研究所教學品保措施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系務會議訂定
一、 大學部學生以必修科目(含本系與校訂)及特考相關科目為主要篩選對象,研究所碩士班以必修(選)科目為主要篩選對象。
二、 爲求學科篩選之公平與客觀,篩選科目應舉行期中及期末考試。
三、 為落實本系之專、兼任教師授課學科評分分佈常態化(鐘形曲線圖),明定本原則第一條篩選對象之評分範圍以80+10為原則。
四、 學科篩選門檻採學年制,大學部第一學年至第二學年每學科不及格學生人數以佔修課人數之5~10%為原則,第三學年至第四學年每學科不及格人數以佔修課人數之5%為原則。研究所碩士班所每學期每學科不及格人數以佔修課人數之5~10%為原則。
五、 不及格學生輔導措施:
(一) 不及格成績預警措施:授課教師於期中考後依教務處規定時間上傳成績,並請教務處將不及格之學生名單及其成績提供導師及所屬隊部訓導,進行輔導。
(二) 學生輔導措施:由本系(所)專任教師依其授課專長協助輔導不及格學生。
(三)補救教學措施:每學期學科成績結算後,教務處須將學生成績單寄交家長(屬),以了解學生在校學習狀況。重修生或復學生之修課時段發生衝堂或有正當理由時,經原授課老師和系主任同意後,得修習本校別系(通識中心除外)同一課程名稱。